防微杜渐 从小事做起[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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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 从小事做起 做一个人民信任的好“村官” 各位书记、主任大家好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讲,它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职权中: 1、刑事案件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触及刑律的420余种犯罪,分别由公、检、法、安四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承担80%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 安全机关:承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如:间谍罪、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直接侦查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共涉及54个罪名。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1)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后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作出决定逮捕; (3)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着法定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公诉权 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刑事诉讼监督权 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包括: (1)立案监督。对公民举报侦查机关有案不立进行监督;发现应立而未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主要解决有罪不究的问题。 (2)侦查监督。主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活动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即对法定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或审判活动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4)执行监督。即对刑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活动有无违法进行监督。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主要解决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但有明显错误的问题。 6、预防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调参与,各负其责,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与侦查、逮捕、公诉等职能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贯穿于其它各项职能始终。因为侦、捕、诉作为打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惩治来实现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而预防工作则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达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杜绝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 二、职务犯罪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所以,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刚才提到了“国家工作人员”一词,那么,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呢?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200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了如下规定: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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