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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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精选]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1 关于我自己 目的 有两个:抛砖引玉——讲课方式 知识探讨——防突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1〕18号 湖南、贵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都有一定幅度下降,但部分省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上半年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1起,造成78人死亡,其中湖南省发生4起、死亡26人,云南省发生3起、死亡22人,贵州省发生2起、死亡17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为进一步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管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章、标准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其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提升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能力和有关部门监管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要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有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员纳入培训对象,进一步提高其对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力推进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防突规定的变迁 1、 1988年第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发布实施; 2、 1995年5月1日,第二部《防突细则》经修订后发布实施;之后13年未进行修订,部分条款已经不能使用我国的瓦斯突出防治需要。 3、 在《防突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完成《防突规定》,防突规定》经2009年4月30日总局审议通过;5月14日骆琳局长签署第19号总局令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部1995年发布的《防突细则》同时废止。 具体变化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和标准关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对煤矿企业缺乏有效约束 《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规定: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1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 原定义: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只有在发生突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 现定义:本规定所指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指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增加了通过鉴定确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矿井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只要具有《防突规定》要求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就必须认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这样定义具有预防的主动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 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三是规定了矿井发生突出后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两款均强调区域措施达标,同样是突出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要求 。 四是取消的一些规定 ------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不确定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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