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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处、厂的材料、设备基地等部门参照有关内容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国家及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消防工作管理
4、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在开工前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5、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方案、措施必须编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绘制出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平面布置图。
6、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领导机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应签订责任书,但不得以包代管。
7、义务消防队的人数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15人。
8、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预案,消防演习应按预案进行,当发现预案不合理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9、消防演习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以后应每隔一个季度组织一次,并将演习情况记录备查。
10、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职工进场时,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1、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布局合理,生活区、食堂、仓库、木材堆放场地、木工加工棚、固定动火区及建筑物的出入口等处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12、消防器材应分组设置,每组包括灭火器5瓶、水桶5个、铁锹3把、火钩2个斧子2把。
13、消防器材应摆放(或悬挂)在消防架上,消防架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并喷红色油漆。
14、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灵敏有效。消火栓和消防管线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
15、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测,新购置或检测的器材在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
1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25m,消火栓的主干管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要昼夜有明显的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17、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楼应设消火栓接口,并应按保护范围配备水龙带。
18、消防竖管应保证有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将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19、消防泵房的位置应设置合理,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消防水泵应有专用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由施工现场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线,以保障消防水泵连续不断供电。
20、施工现场必须规划出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建回转车辆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堆放物料或挤占车道。
21、施工现场的宿舍、仓库及其它临建设施禁止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22、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宿舍或将建设工程做库房使用,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禁止在工程内调配油漆、稀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须根据计划限量进入,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23、宿舍内住宿超过20人时,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超过100人时,必须有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4、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准同放一个房间,停火时,应关闭燃料的总阀门,防止气体泄露。
2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储存,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6、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品存放的库房、油漆配料房、木工加工场所、防火作业场所及油漆粉刷场所不得使用明露或高热、强光源的灯具。
27、施工现场、木工加工棚等部位的废弃物品和刨花、锯末,必须及时回收和清理。
28、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明火保温施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宿舍内禁止采用明火取暖,禁止卧床吸烟。
30、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
31、施工现场使用的水平安全网、密目安全网、密目防尘网及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应检查验收。
32、从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3、在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须经消防负责人批准,《用火证》当日有效,当变换用火地点或变更用火人时,应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34、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先清除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和看火人,作业后,应检查用火场地,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35、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与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m。
3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治安保卫管理
37、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8、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治安保卫工作,职工进场时应首先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39、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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