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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出自 MBA智库百科(/)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
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授权经营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应该说,“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权集团公司的持股权。政府通过授权明确集团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公司产权关系。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并非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授权前集团公司与这些成员企业间是非产权关系,经政府授权后确立为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目前国资委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仍然是这种方式。国资委授权集团公司持有的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权。从法理上讲企业经营权是法人企业依法取得的,而非授权得到的。由于授权“经营”与企业“经营”用的是同一词,因此从字面上易产生混淆。
既然“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权持股”,授权经营的范围就是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由于从产权规则上讲,任何法人企业不能持有自己的产权(股权),任何法人企业不能成为企业自身的投资主体,因此“授权经营”的范围是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范围,不含集团公司自身。集团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依法取得的,不需要政府授权。
鉴于以上分析,授权经营应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持股)是指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授权集团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出资人,依法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即: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理论和法律政策依据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是指调整国家把国有资本出资人权能授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由它们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权能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称。这一法律制度包括适格的授权主体的确认、被授权主体的选择、授权内容和形式、对被授权主体的考核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存在着深厚的理论和法律政策依据。
理论层面的依据可以概括如下:其一,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营运合一,不但造成国有资产营运效率低下,而且难以从制度上根本避免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其二,构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使其人格化、权责明晰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其三,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
其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依据,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其二,2003年5月颁布的《国资监管条例》第2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其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授权经营的概念,基本认同了授权经营管理体制: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积极作用
1.在政府(授权者)和被授权企业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约束。
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作为公司法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委派被授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决定被授权企业本身的重大问题,如合并、分立、重组等,不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经营,不干预被授权企业对于公司行使股东权。这有利于被授权公司成为独立的法入主体。另一方面,被授权公司对授权者——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被授权企业要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授权者——政府要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考核监督,建立考核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所有权约束。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完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利于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政资分开、出资人到位
实行授权经营后,被授权企业——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享有、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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