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运行管理办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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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运行管理办法[精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业务集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基本规定 3 第三章 机构管理 5 第四章 用户管理 6 第五章 参数管理 7 第六章 流程管理 8 第七章 轧账管理 11 第八章 风险控制 13 第九章 会计信息管理 15 第十章 错账及特殊情况处理 19 第十一章 实错管理 20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21 附件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集中系统运营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 23 附件二 业务集中系统角色配置表 28 附件三 业务集中系统会计报表使用保管规定 30 附件四 差错查询、报送单 3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业务集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业务集中系统的运营管理,确保业务集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业务集中系统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参与业务集中系统操作处理的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作业中心、分行信用运营中心、各营业机构需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数据处理中心在制定本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时,应遵循本管理办法规定。 业务集中系统是将业务处理进行标准化、流程化,形成“小前台、大后台”的运营形态前台负责业务受理,后台统一处理标准统一控制标准,集中化和专业化实行合理的岗位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第三章 机构管理 业务集中系统运营机构设置分为管理机构、作业机构和营业机构,各机构依据权限履行的职责见附件一。 管理机构履行集中业务管理职责,负责辖内集中业务用户管理和参数管理,负责制定辖内集中业务制度的执行细则和操作规程,负责检查监督集中运营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指导辖内集中业务操作。 作业机构是集中业务的处理机构,作为业务集中系统中的虚拟机构,作业机构负责集中业务的后台操作。依据不同业务类别作业需要,作业机构分为总分行集中业务处理中心和总分行信用运营中心。 根据我行机构设置及业务核算的特点,可在分行异地机构设立分行异地作业中心和分行异地信用运营中心,用于异地机构交换提回业务和信用运营业务的处理。 营业机构是集中业务的受理机构,作为集中业务处理前台,负责各类集中业务的输入和输出,即受理业务后,将业务凭证扫描上传,并对后台反馈的结果进行处理。 新增上线业务机构时,需要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新增业务机构参数表,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设置。 第四章 用户管理 业务集中系统用户分为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一个用户只能担任其中的一种,不得同时拥有两种身份。业务操作员负责业务扫描登记、数据录入、业务审核、差错处理、人工验印等具体业务操作。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和业务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流程配置、系统维护及参数管理。 除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外包业务的操作员外,集中业务系统用户一律使用实体柜员操作员号,确保用户标识的唯一性。基于灵活性原则,集中业务系统允许一个用户跨多个机构执行业务操作,允许一个用户对应多个操作角色,但是必须遵守角色互斥原则。 业务集中系统通过统一认证系统进行用户和角色的设置和维护,包括用户及其操作权限的增加、修改、删除以及审批。统一认证除集中业务的用户管理和角色管理之外,还有自授权管理功能,主要是对系统中的应用及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根据统一认证系统用户管理特点,需要为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设立统一认证总行应用管理员,总行应用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对分行应用管理员和总行数据处理中心操作柜员的设置和维护。需要为分行运营管理部设置统一认证分行应用管理员,分行应用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对分行辖内所有集中业务操作员进行管理。各分行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网点和分行作业中心设置统一认证网点操作员,用于查询本机构用户信息。各级应用管理员应指定专人负责。 统一认证系统实行经办与审批相分离控制机制。分行应用管理员只能在本应用下进行用户设置,禁止在公共机构中进行用户新增和删除操作。 设置用户时,由用户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由管理员根据申请在统一认证系统进行设置。 各机构应建立操作员颁发登记簿,用于记录柜员颁发、销记、权限维护。用户设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反馈信息并保存纸质申请,申请机构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登记簿记录的设置生效时间应与统一认证系统设置时间一致。 通过统一认证系统,可以实现业务集中系统休假管理。在统一认证系统预设用户的休假期间,休假用户不能在业务集中系统登录。在统一认证系统中可以预设用户顶岗和代理关系,以实现休假期间的用户权限转移。 第五章 参数管理 参数由总行和分行进行管理,包括机构参数和业务参数管理。 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负责机构参数和业务参数的设置。机构参数包括新增业务机构参数表、分行异地处理机构参数表。业务参数主要包括提回业务参数表、提出业务参数表、汇兑业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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