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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

 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它们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   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尽管辩证法的规律都是从概念的推演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些规律完全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相一致,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彼此之间的联系是一分为二的关系。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它是其中的“一”。量变质变规律与肯定否定规律是“二”。   用逻辑关系图表示,是这样的形式:   ┌量变质变规律——变化规律:内部变化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核心规律)└肯定否定规律——发展规律:外部过程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包含在肯定否定规律内部,属于发展的连续性具有的客观规律。   从哥德巴赫猜想的哲学证明中我们看到,对立统一规律表现得最突出,其次是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存在不存在呢?我们说,这个规律在哲学证明中也体现出来了,但是很不明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基本规律、核心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两个规律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形式。因此,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 对立统一规律   又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它揭示了客观存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具有的特点,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推动事物发展。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   (1)矛盾的涵义。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即矛盾是事物统一体内部的对立因素之间的关系。   (2)矛盾的基本属性。   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双方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   同一性要受斗争性的制约,矛盾双方的共存依靠斗争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要靠斗争来实现。   斗争性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同一性规定和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   (4)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A.理论意义(辩证认识的实质)   所谓辩证地思考问题,就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特别是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   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避免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绝对化和片面性。   对任何问题都要辩证地思考,根据实际中的具体情况,多角度地或从相反方向去逆向思维,“换位思考”,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B.实践意义(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制约的原理是我们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着的各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我们要全面地把握事物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既要重视斗争的一面,也要善于调和和妥协,进而解决矛盾。   党的十七大深入系统阐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以及“坚持互利共赢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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