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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规学习[精选]

非遗法规学习【一】 讲解者:杨纯 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国际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巴黎,2003 年10 月17 日通过 国内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附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9号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申报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基于国际国内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法则,讲解要点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和分类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相应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要求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审核机构及审核程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和分类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按上述第1 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 表演艺术; (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巴黎,2003 年10 月17 日通过 返回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附件 具体分类类别: 【民间文学】【传统戏剧【传统美术】【民俗】 【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技艺】【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相应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返回 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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