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异化及其解决措施[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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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异化及其解决措施[精选]

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异化及其解决措施 [摘 要] 驰名商标制度是解决商标跨类或跨域保护的一种技术手段,驰名商标是这种技术手段的副产品。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更多的将驰名商标理解为“品质高、信誉好”的代名词,从而造成了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异化。驰名商标的异化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构成了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对这种现象加以遏制。 [关键词] 驰名商标;异化;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3.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674(2008)05-0000-00 一、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异化 (一)驰名商标的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这里所说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指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简称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里所说的商标纠纷亦主要是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里所说的域名纠纷主要是指该《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即“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简称为驰名商标的跨域保护)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条途径:一是行政认定,二是司法认定。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是以特殊的商标保护要求为前提的,即只有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冲突中要求对其商标实行跨类或跨域保护时,相应的认定主体才会根据商标所有人提出的申请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驰名商标制度是解决这种特殊商标保护要求的一种技术手段,而驰名商标在本质上则是这种技术手段的副产品。 (二)驰名商标在我国异化的主要表现 驰名商标的异化是指人们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本质不相符合的现象。如前所述,驰名商标只是解决某种特殊商标冲突的技术手段的副产品,其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解决这一特殊的商标冲突。因此,一旦这一冲突解决了,驰名商标就不复存在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和使用却并非如此,具体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 1.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将驰名商标理解为“品质高、信誉好”的代名词 关于这一问题,我曾多次在学生中进行过调查,结果是,在不考虑购买能力的前提下,绝大多数同学都更愿意购买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因为在他们看来,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一定是在质量上信得过的商品。事实上,学生们的这种认识代表了绝大多数消费者的认识。我身边的许多人在购买商品时也都是倾向于那些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不清楚“驰名商标”的本质含义,而是完全将其理解为“品质高、信誉好”的代名词了。 2.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看作是推销商品的“金字招牌” 尽管驰名商标在本质上仅仅是解决特殊商标保护要求的驰名商标制度的副产品,但是由于人们在消费中更多的青睐那些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这就使得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们都将驰名商标看作是推销商品的“金字招牌”。一方面,他们千方百计地争创“驰名商标称号”;而另一方面,一旦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他们就会不遗余力地做大势宣传,以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有的经营者以“驰名商标”为内容做各种各样的广告,有的经营者则是扩大“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即在其他商品上标注“驰名商标”的字样。例如,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原是在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上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但是,该企业却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雕牌”。同样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也将在微波炉上的驰名商标又移植到了才开发不久的空调上。可见,经营者们都将驰名商标看作是推销商品的“金字招牌”了。 二、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在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是一个泊来品,而在该制度建立之前,我国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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