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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人”为支付令的提出异议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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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人”为支付令的提出异议主体.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民诉法应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为支付令的提出异议主体   蔡勇   提要: 支付令作为一种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程序,成为不少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财产利益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以及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非审判程序诉讼活动的监督,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由于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它是处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简易方法,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根据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还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法律规定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有且只有“债务人”一项,也为此,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一、提出异议主体仅限于“债务人”所产生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实现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以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方法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支付令作为一种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又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程序,更是成为不少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财产利益的手段,就笔者所在的地市而言,某一基层法院今年上半年就连续发生了6起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而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只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作为支付令申请人的所谓“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这里,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达到借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来“合法”转移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如果有一个案外的第三人对上述债务人又有财产权利主张的话,那么,这个第三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很难得到保障。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而此时虚假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一种互相配合、虚构事实的状况,“债务人”根本不会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提出异议,那么,即使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使支付令顺利地进到执行程序,从而严重威胁到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案外人有权利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但是,该条规定的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本文前面讨论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无异议,而只是对申请执行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虚假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异议,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是不会中止执行的。如此,一旦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行为所合法转移后,案外人与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诉讼时间如果发生在后或者诉讼过程较长的话,等到案外人与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之间的诉讼终结也进入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的财产有可能已经被“合法”转移到支付令的申请人手中,此时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就被上述支付令的申请所侵害。   另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定、判决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而对一些非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未作明确规定,案外人如果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这部分非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的话,人民检察院即使援引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会因为法律无明文具体规定非审判程序的监督方式、程序等问题而导致搁浅。况且,支付令的申请,本来就是在虚假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不需要经过面向社会的公示,案外人和检察机关一般很难及时了解情况,更别说介入调查监督了。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并构造一个对支付令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   二、提出异议主体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   首先是防止非审判程序中诉讼欺诈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法院的立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因为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合法有效的途径,已被老百姓普遍接受。这缘于公众对法律以及对人民法院公正性、公平性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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