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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煤矿管理制度.
马关县小兴煤矿管理制度马关县小兴煤矿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并结合我矿实际制度。 我矿职工必须服从领导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规程操作者,将按本制度执行。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二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1、迟到(每2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50元,以此类推;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2、早退(每2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50元,以此类推;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3、脱岗(每2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50元,以此类推;脱岗1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4、旷工一天罚款50元。 5、开会无故缺席的,每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处罚 1、擅自操作本工种范围外非允许使用设备的,每次罚款100元。 2、井下拆卸、检修矿灯、放炮器的,每次罚款200元。 3、未经许可,擅自拆卸机械、电器、设备、设施的(专职人员除外),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 对违反入井有关规定的处罚 1、酗酒后不准入井的,并且每次罚款50元。 2、带烟草及点水物下井的,每次罚款500元。 3、在井下抽烟的,每次罚款1000元,找不出当事人的,处罚可针对班组实施。 第五条 对违反井下劳动纪律的处罚 1、在井下睡觉的,第次罚款50元。 2、在井下打架斗殴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乘坐矿车出入井的,每次罚款200元,违反行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50元。 4、故意损坏或盗窃井下设施、设备、物资、产品的处予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给予开除。 第六条 擅自修挖边帮及煤柱,不按有关技术人员指定工作面掘进采煤的,不计当班工作量,并罚款100元,架空装车的,除不计架空的车数外,罚款50元。 第七条 未经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的施工工作面、述风的工作面禁止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条 风筒口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米,超过的要接风筒后才能施工,违者罚款50元。 第九条 对违反炸材管理规定的处罚 1、炸材库内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罚款100元;领用炸材后严禁吸烟,违法一次罚50元。 2、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0米,打好眼后才能装配药,否则罚款100元。 3、当班使用的炸材必须写在交班记录上,少次处罚50元。 第十条 对违章打眼,放炮,使用炸材的处罚 1、严禁打残眼,违反一次,处罚50元。 2、处理瞎炮时,应在平行于瞎炮0.3米以外的地眯重新打眼放炮,不严格执行的,一次处罚100元。 3、放炮线应与电源、轨道等带电体或导体分开悬挂,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放炮线应单线分开悬挂,放炮后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违反一次罚款50元。 5、放炮前要派人把守可能进入放炮地眯的通道,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6、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得将钥匙挂在放炮器上,违反一次罚款50元。 7、放炮后必须通风,待炮烟散后,经检查瓦斯浓度在允许范围内,才能进入工作面,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井下推车 1、同时推车时,两车间距应在20米以上,违反一次罚款50元; 2、严禁坐矿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3、严禁放飞车,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打铃 1、提放车时,必须严格检查,插销是否插稳方可打铃,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2、非当班或不熟悉的人员,严禁打拎,铃声必须准确,违反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下班后2小时内,必须将矿灯交回充电室,违反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谎报情况的,每发生一次处罚50元。第三章 矿长 第十五条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落实安全和平责任制,未落实的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 矿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并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坚决督促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审查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贯彻执行,未贯彻一次处罚50元,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督促所属部门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缺一次处罚50元。 第十九条 第月1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处罚50元。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一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一条 带头遵守和执行矿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者给予严肃认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千方百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改进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狠抓安全生产,努力成本,搞好技术进步,对全矿井各方面的工作大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注重安全生产,每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2天,差一天处罚20元。第四章 安全科 第二十四条 新工人入厂必须由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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