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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精选]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时间:1986-3-3 颁布机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收藏 【题 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业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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