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品质管理的基础知识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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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品质管理的基础知识汇总.

一? 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经销者、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包含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群体,构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体系,并且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如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产品“三包”制度等等。实现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法制管理。 1.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CNAR/CQC 1.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3C、A标 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是: 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是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B、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费用,法律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1.4. 产品质量奖励制度 按照法律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J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说: A、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以及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 B、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1.5.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A、用户、消 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明确了消费者享有查询权和申诉权。也就是说,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甚至到现场观看,进行调查;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有关部门负有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责,不得推倭、拖延、拒绝。 B、消费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法律第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1.6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6.1.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1/保证安全、卫生要求。法律第十四条(一)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安全、卫生有提出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生产者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并不得以合同、约定等任何方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所谓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实质上是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缺陷,包括设计上的、制造上的和指示上的缺陷。这是判定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生产者为了履行这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当保证安全、可靠。在设计原理、总体结构、零件参数、材料选择、精度指标以及安全系数等各个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计算准确、安全可靠; 2/在产品制造方面应当保证精度要求。在加工、制造过程中,必须保证零件的实际结构、尺寸、精度达到图纸规定的要求。并在产品组装、调试过程中,确保整以性能指标; 3/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保证清晰、完整。对涉及安全或容易损坏的产品,应当一标注清晰、准确、完整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等。 按照法律规定,判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依据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 1.6.2.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二)明确规定:“具备产品应备的使用性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需要的使用性能,指在产品标准、合同、规范、图样和标签及其它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二是规定的隐含需要(过去曾称为潜在需要)的使用性能。“隐含需要”是指用户、社会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期望,以及被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使用性能。产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也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内在质量所规定的默示条件之一。 1.6.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产品质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条件。即义务人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确保证和承诺。这种保证和承诺可以用各种方式来表达。例如运用标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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