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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法培训讲稿.
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法培训讲稿
开篇:任何一部法律,其法律条文都具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概括性,二是普遍性,其制定是为了解决共性问题的,而我们的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却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是为了规范个性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工作就是哲学说的共性转化为个性的具体实践。作为执法者,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共性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到个性的具体案件中去。那么今天,借此机会,结合工商部门的具体实际,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学习行政强制法的三个问题。一是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影响;二是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工商执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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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强制的影响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影响深远。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四项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即行政强制要依法设定和实施。为避免实践中行政强制的乱用和滥用,该法在总则部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在分则部分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都做了严格的明文规定。
2.人权保障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从保障人权出发。如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最小损害原则,即能够不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时,不得采取行政强制;在必须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时,以给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4、救济和责任原则。救济和责任是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其区别在于,救济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强制对相对人侵权的补救问题,比如第28条就规定了违法实施强制措施要补偿等问题。责任原则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强制、滥用强制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该法第61条,62条就明确规定了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等。二者的联系在于,救济和责任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权。
二、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行政强制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行政强制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四个方面
1.程序要求更加严密。该法就行政强制的实施依据、主体资格、实施前审批、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决定文书和财务清单等规定了一套严谨的程序。对照这些规定,我们就发现,以前的一些做法即将成为历史,在强制法正式实施后就不合法了。如有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没有收集和固定相应的证据,有的没注意为当事人保留必要的生活用品,有的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还有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是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等,这些做法在该法正式施行后如果还不加以纠正的话可能就会受到严格的法律追究。
2.对长期查封扣押说不。以前,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有些案件久拖未结,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在这些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财物长期没有处理或解除。如果保管不善或者经办人员工作变动时移交不到位,很容易造成财物毁损、灭失,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强制法对此进行了规制,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加快办案进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穷尽执法手段仍不能办结的,应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3.要求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要求我们更新执法理念,实现执法与发展、服务相统一,对轻微的违法行为要多指导、多教育,改变在少数执法人员中存在的工作方法简单、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
4.行政强制措施乏力的问题更加突出。工商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强制手段单一一直是困扰我们执法办案的难题。有的法律法规偏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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