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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精选]
四、违约责任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一定数额违约金的,从其约定。 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条款。预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出租人的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理。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合同对款项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应当按照未付预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租金的顺序偿还。 修改建议 无 四、违约责任之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的解约选择权 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的解约选择权) 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48条提起诉讼,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出租人拒绝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两种意见: 1、法院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2、法院判决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再起诉解除合同。] 修改建议 无 四、违约责任之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解约时的租赁物处理 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解约时的租赁物处理) 因承租人逾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直接取回租赁物或者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未能取回租赁物,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对租赁物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者与承租人协商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诉讼期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修改意见 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不成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各自对外询价,价高者买得租赁物。 租赁物得处分价款或者评估价值应当抵偿出租人得债权。以评估价值抵偿债权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评估价格买回租赁物。 建议: 第三款,增加“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该款影响了出租人的处置选择权,建议约定优先。 四、违约责任之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解约时的赔偿 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解约时的赔偿)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承租人赔偿的损失应当相当于未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减去租赁物经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后的价值,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租赁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应当予以补足; (二)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该超出部分价值扣除租赁期间届满后的租赁物残值部分归承租人所有,残 修改建议 值部分价值归出租人所有;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的,该超出部分价值在扣除象征性留购价款后归承租人所有。 建议: 第(一)项、第(二)项中“未支付租金”,统一为“未支付的全部租金”,保持一致性。 四、违约责任之承租人擅自处理租赁物的责任 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擅自处理租赁物的责任) 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予折价赔偿。损失赔偿按照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修改建议 无 四、违约责任之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取回 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取回) 承租人被宣告破产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也可以委托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处理。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者与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协商处理租赁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不成的,出租人和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可以各自对外询价,价高者买得租赁物。 修改建议 租赁物的处分价款或者评估价值应当抵偿出租人的债权。一方委托评估的,相对方可以按照评估价格买回租赁物。 建议: 删除该条款,该条款无法操作和执行,承租人都破产了,还有能力来偿还债务吗?作出的评估又有何用?如果租赁物的处理所得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债权,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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