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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精选]
黄岩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人[2009]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二、分配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职工参照执行。
三、总量核定和分配办法
(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区教育局核定,各学校的核定方法为:
[(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含十三个月工资)×30%-用于统筹加发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名优教师奖励、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金额]÷(全区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人数)×(该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1)
用于统筹加发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名优教师奖励和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额度占全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其中,用于统筹加发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名优教师奖励发放的额度占0.75%左右,用于统筹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额度占4.25%左右。
(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分配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绩效考核奖、考勤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另外由学校视实际情况设立其它项目,其它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考核奖统一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0%,出勤奖统一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超课时(工作量)津贴及其它项目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学校视实际情况确定。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考勤、考绩等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一学年发放一次。
考勤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的考勤结果予以发放,一学期发放一次。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超课时(工作量)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工作量超过校平均工作量的津贴和代课代职金等。各校在安排课务时要力求平衡,尽量避免因课务安排原因造成的超课时(工作量)津贴发放过多现象。各校要严格按编制规定控制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数,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务工作量可以折算为教师工作量。此外,各校可以综合班级学生数和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情况等因素制定班主任工作量折算标准,将班主任工作量折算为教师工作量,适当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折算后的周工作量以0-3课时为宜。班额30人以下班级的班主任一般不再折算工作量。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标准由学校自定。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一学期发放一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奖励对象一般为教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学科任教教师,特别是教学质量较好和提高率较高的学科任教教师,以及在教育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教育教学奖励一学期发放一次。
其它项目奖励的设置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发放一次。
四、关于教职工绩效考核及绩效考核奖发放
学校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计算结果采用去尾法),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具体比例。考核优秀、合格的按相应系数扣除病事假期间的扣发金额后发给绩效考核奖,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不含党总支下分设的党支部书记,下同)、副校长、校长助理和其他按有关规定享受校级领导待遇的人员参照学校行政人员工作量折算标准折算工作量。其中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实职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校人均奖励性绩效考核奖乘以考核后人均绩效考核奖系数后的150%、130%减去病事假期间的扣发金额后发放绩效考核奖。
其他教职工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校人均奖励性绩效考核奖乘以考核后人均绩效考核奖系数后的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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