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坟运动”何日休,要到立法成功时[附《殡葬法(建议稿)》][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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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坟运动”何日休,要到立法成功时[附《殡葬法(建议稿)》][精选]

“平坟运动”何日休,要到立法成功时[附《殡葬法(建议稿)》] 杨帅峰 近日,“平坟运动”闹得沸沸扬扬,经久不息。媒体上发表了包括法律专家在内的多位社会名人签名支持的《立即停止“平坟运动”紧急呼吁书》和《社会各界人士关于河南平坟运动的第二次紧急呼吁》,国务院也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原条文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但“平坟运动”却好像发生在“另一个世界”里,仍在继续。我国1985年2月8日发布施行《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又决定加以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2007年5月14日公布至2008年4月2日,已收到11万余条意见,而广受社会各方关注、被新闻媒体长期聚焦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才一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由此可见殡葬问题的重要性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之多。笔者认为我国实施殡葬管理已近三十年,《殡葬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未来的《殡葬法》[笔者起草并采纳近百位法律界人士意见拟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建议稿)》,详见附件]中,给“埋葬”一个生存的空间,主要理由如下: 一、《殡葬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和宪法相抵触,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世界各国宪法莫不和我国一样,尊重公民的风俗习惯。丧葬习俗是风俗习惯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一般性法律法规的保障。然而,《殡葬管理条例》却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这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的风俗习惯原则相抵触,由此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人为地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河南省濮阳林科所教授级高工张存义、中原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张俊朴、河南濮阳市政协提案委主任张满彪等十七位濮阳市知名人士在向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提出的《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中写道:“2007年5月14日新华网等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消息,对此我们既高兴又难过。高兴的是旧的条例在强制推行10年,社会不认可,老百姓不拥护,效果事与愿违的国情下,终于出台了一个新条例,并且在全国上下征求意见,这是一个进步一种希望。难过的是,看了新条例,感觉无新意、无创意、无民意。如果不以民为本式修改,又将是一部法不治众的、老百姓反对的死条例。”“ 新条例与旧条例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必须还其科学才能合国情、利民生、顺民意、助和谐。否则一无理论意义,二无实践意义,只会继续激化目前农民身后火化与群众竭力反对之间的水火关系。”真实地表达了人们对《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我国自古以来讲究“入土为安”,所以一直实行埋葬。强行推行火葬,由于与我国殡葬风俗习惯相冲突,一直受到党内外大多数人的抵制。我曾问过百余位农民,都说想土葬,竟没有一个说想火葬的,我问这样选择是不是考虑钱的问题,他们都说不是,就是想和祖先一样埋葬,这样心安。有的还说:“听说城市鞭炮都让放了,为何农村还不让土葬”“农业税不交了,我们打心眼里高兴,如果允许我们土葬,我们就更欢迎了,政府政策的好坏,我们心里最清楚。”几年前开始强制推行火葬的时候,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极端高压的政策,诸如告密,连坐,罚款,甚至对于偷埋的扒出来当场泼上汽油焚烧,全然不顾及民族传统和人的尊严。这极大地破坏了干群关系和乡邻关系,激发了不少刑事案件。近来不少地方减少了强制手段的使用,但是却要求交上数千元被农民戏称为“埋葬费”的钱,当然不会给任何收费凭据。这种方式加重了农民负担,人为制造的矛盾依旧存在,为了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现在非常有必要制定《殡葬法》,使殡葬立法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二)撕裂了百姓最温暖的襁褓,毁坏了他们重要的情感寄托地。 埋葬,它是我国许多民族的传统丧葬方式。一万七千余年前,北京周口店人就实行埋葬。埋葬最初没有棺木,是用草苫子或草席裹了尸体埋入地下,故《易》云:“古者葬,厚衣以薪”。仰韶文化时期有了石棺和瓮棺,大纹口时代有了木棺,从此用木棺埋葬死者就成了数千年的民族传统。“葬”之本意为掩藏,土葬具有“入土为安”的感情抚慰作用,故《礼记·檀公上》云:“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一到清明时节,不论城市还是农村,许多亲人都要抽空回老家聚到一起上坟扫墓,不忘祖先养育之恩。大家借此机会见面交流,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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