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审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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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审批解读

BSZN-0128-2015/0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 办事指南 2015-11-10发布 2015-11-10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设立的各类高等、中等学历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与办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 事项代码:0128。 分项:设立、变更、终止。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二)审批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法律效力 中外合作办学者获得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凭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在审批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四)审批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相应办学资和较高办学质量,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的中外教育机构1.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相关表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规范无遗漏;   3.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4.中外合作办学者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5.拟设立机构的章程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的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登记表》填写规范,无遗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申请办学规模、学制、招生起止年份、招生方式、开设专业或课程通过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评估;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变更申请每期招生人数、招生起止年份、招生方式、开设专业或课程通过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评估; 符合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 ; 中外合作办学; 符合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需按规定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有关顺序如下: (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含可行性报告和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2)机构或项目申请表; (3)章程; (4)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5)授权书(申请表和协议中外方签字人不是法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8)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0)拟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详细培养方案教学、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12)评估报告;(1)电子文档。 未列入以上目录清单的材料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申报材料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完成网上申请。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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