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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PPT课件解读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1、.教师资格分为: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① ②、 ③、④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2、教师资格条件: a.必须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e. 身体健康。 3、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 4、资格认定: 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 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 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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