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马燕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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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马燕萍).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题 目: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分 院: 人文法学分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08法学(一)班 学 号: 20080710810104 姓 名: 马燕萍 指导教师: 张立平 填表日期: 2011 年 11 月 24 日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加。因为行政案件解决方式的单一,集中,人们面临纠纷时就只能选择诉讼。基于我国现实国情,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的特殊性,一半以上行政案件是在法院非规范化地调解下以当事人撤诉结案,剩下的也存在严重案结事未了的情形。另外诉讼高昂的费用耗费和时间耗费也让人们在提起行政时就心存不安。在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整体冲击下,维系一种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似乎已经不合潮流。另一方面,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化使人们不仅在乎权利的纸面化规定,更在乎现实的权利及权利的实现,非规范化调解对于权利的实现难以保障。而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可以化解这样的尴尬,对满足人们权利实现愿望就具有了实在的魅力。 随着社会复杂性和纠纷多样性的增强,纠纷解决方式也要求多样化,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严格限制调解的适用时,许多西方国家却日益重视非诉讼解决机制,强调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我国行政纠纷强调诉讼的解决方式,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对司法功能的强化;另一方面,对于司法的过高期望也导致了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结构失衡。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和司法腐败现象的频繁发生可以说是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结构失衡必然结果。引致纠纷的诱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多渠道的,诉讼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关键的一元,但是,诉讼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负荷过重必然会损害诉讼的正当性根基——程序正义,进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诉讼一枝独秀向诉讼,调解双向发张的过渡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或者说是一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发展向度。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后屏障,但是,由于心理上、经济上、环境上、诉讼服务自身缺陷等多方面的原因,公民对诉讼的利用存在诸多障碍。诉讼利用的可能性越低,诉权被消蚀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权利的保护也就越困难。在城乡差别难以短时间内消除的我国,权利保护与诉讼利用之间的矛盾尤显突出,调解恰恰是缓解这种矛盾且蕴含着巨大潜力的制度设置。行政纠纷在数量上仍会继续增加,在类型和性质上也将更趋复杂,因而纠纷解决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建构,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要求,是缓解诉讼压力、提升司法质量的需要。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文化,在中国,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调解具有形式灵活、成本较低、效果明显等独特的优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重视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含文献综述): 调解是除诉讼、仲裁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堪称解决社会矛盾的“第三条道路”。在西方,调解也被纳入了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甚至有超越诉讼的发展趋势。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已经成为所有国家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未来发展方向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各国均建立调解制度,但因为文化,法律,理念,现行制度的原因,在具体构建上又呈现出差异。本文将从对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建构探讨两方面来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构建作出初步构想。 (一)国内外有关调解制度建立的研究现状评述 在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态度主要存在赞同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 1.持赞同说的学者及主要观点 在中国历来坚持以和为贵的思想时,西方法谚也提出“差一点的和解也胜过完善的诉讼”。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娜·沃波鲁格认为与诉讼不同之处在于,诉讼着眼于过去,而调解更强调未来,这样调解协议对于仍想继续保持某种关系如商业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双方而言,尤为重要。[1]? 另一位美国学者道格拉斯·G·拜尔提出诉讼对当事人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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