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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等问题的讨论.docVIP

(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等问题的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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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等问题的讨论

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等问题的讨论 —— 兼析(2009)鲁民终字第73号案判决 摘 要:通观责任的概念,以及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两项规定,后者第(一)项规定中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作为认定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应理解为:是在创作作品过程中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各种责任,而不是与该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责任。此外,认定编辑教材违反著作权法上权利限制的行为形式,不是编写,而是出版发行,这直接关乎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性的认定。侵犯著作权案件诉讼时效抗辩举证责任分配,由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主张属于否定事实主张,则原告作为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肯定事实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 特殊职务作品 要件 法人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 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这种职务作品通常被称为一般职务作品。与此相对应,该条第二款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该款第(一)项中,单位被控应当是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杨凝清答辩称,本案中的被控的著作权归滕彦霞所有,而不是归滕彦霞单位所有年发现的被控,本案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内部教材的编写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将复制他人作品的教材出版发行,才因违反该项除外规定构成侵权。由于本教材全部用于内部教学使用,该判决未认定本案存在发行行为,且未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出版行为,所以其实际上认为上诉人是侵权责任主体,不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该判决对侵权行为的错误认定,直接影响到对诉讼时效等认定。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任事者责矣。大意是:任事的人各尽其责。这表明责任与职责两词同源。谈到职责,就不得不谈到职位和职权。这里的权,显然是由职位高低形成的权力,而不是平等主体间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人们 (二)前条错误或因为对特殊职务作品制度、著作权法修订前教材类特殊职务作品中单位承担责任要件、教材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持续性等基本著作权法律制度,缺乏严谨的思考和推理。其中,以作品上没有单位的署名作为否定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理由,以及侵权作品“虽是2000年出版,但是侵权状态一直在持续”等认定,显然分别违反著作权法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作者而不是单位承担的规定,以及一次性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常识。令人大跌眼镜。作为高级法院的判决无论存在以上低级错误,抑或对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诉讼时效抗辩权举证责任等理论问题缺乏深入把握,尤值反省。而对于 (作者:黄杰,现青岛市南钧一法律服务所主任 会员证编号:NUMBER。会员证号:200950)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 2002年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另说明:由于争议作品出版时间为2000年,故应适用2001年修正前及2002前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被上诉人当庭回答法官就发现争议作品的时间和地点时,称其是在大学图书馆前大学生们交换旧图书时发现的。此说法与一审不同。该陈述记录在卷,但是,判决对该当庭发生的重要事实未予说明。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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