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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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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问题

犯罪构成体系问题 作者: 冯亚东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首先感谢大家,今天晚上非常高兴同大家一起交流,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感谢刘明祥教授给我这个机会,感谢黎宏教授和肖中华教授和我一起交流。我今天晚上讲的题目是关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个很大的题目,讲点什么呢,我跟刘老师商量了一下,想讲一下这几年我对这个问题研究的一点心得体会。 我在零六年申报了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本来今年结题,但没结了,明年结。但现在基本上做完了,大概有二十多万字,在写这个课题过程中,确实搞刑法搞了二十多年,我八二年毕业,就搞刑事审判,八六年教学,不管是从事司法实务,还是搞刑法的教学科研,我们都同犯罪构成打交道,但有些问题,你自己不去研究,不去写,有些问题是想不到的。在做这个课题的过程中,我感受到自己二十多年都没有领悟到的一些东西,就这些问题呢我想谈谈自己的一些感受。我这次来北京是来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老师召集开的一个中俄和德日刑法犯罪论体系的研讨会。这个会议今天下午结束了,我参加了三天,从这个会议讨论的情况来看,我也感觉到这几年我形成的一些想法和这次会议所形成的一种状况,有些问题它有相联系的地方,我们这次讨论我感觉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我们每个学者都讲犯罪论,犯罪构成,但实际上我们心里可能想的并不是一个东西。我讲犯罪构成,讲一大堆,是这样一个东西。别人讲犯罪构成,讲一大堆,可能是另一个东西。大家都使用同样的一个术语,而实际上所想的,要表达的并不完全一致。尽管我们所讲的两个东西大体是交叉的,但内涵和外延并不等同。我在自己做课题的过程中间已经强烈感受到这个问题了。所以今天我们中国刑法学界讨论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或者说重构,或者提出这样那样的观点,不管完善也好,重构也好,我们究竟在完善一个什么东西,重构一个什么东西。这可能是我们讨论问题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我把它叫理论上的一个原点,可能我们要搞清楚了,或者要把自己要完善,要重构的这么一个东西给别人交代清楚。别人同不同意,但是知道你在一个什么东西意义上来讨论问题。我觉得应该在方法论上或者认识论上遵循这么一个路径吧,可能我们的讨论研究才有效。才能够真正在一个层面上形成交锋,否则始终是错开的,我在这个层面上说犯罪构成,你在那个层面上说,大家都能够自圆其说,谁都能讲出一番道理,而且这些道理都是环环相扣好像都是对的。但最后你会发现,我究竟是赞成完善还是赞成重构呢?我们心里也没底,也不知道,特别是我们的同学们。我们今天搞刑法学,大家一定得面对体系问题,你又回避不了,有些问题你说我搞不懂,我绕开它,犯罪论体系问题是我们刑法学谁也不可能绕开的问题,不管你是做总论的问题,还是对刑法学分论各罪进行研究,你一定得在一个体系下才可能进行诉说,才可能展开自己表达的内容,你不借助于体系,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我们今天究竟对体系报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是重构还是完善,那么我们应该从体系本身是个什么东西进行讨论。这是我基本的一个设想,把一个东西搞清楚是什么,然后再进一步讨论这个东西对我们究竟有什么用处,他的功能,搞清楚了这个瓶子,什么是瓶子,瓶子是个什么样的状态。我们下一步再来讨论他究竟有什么样的功能,所以本体问题,功能问题是分成两个方面的。我今天晚上是想讲本体问题和功能问题,如果我没有展开的话,我讲课也是没脱没脑的,经常以将起来就不知道讲那去了,如果讲的比较简单,后面我们还可以讲一讲怎样运用体系分析一些问题,在分析一些复杂案件问题上,有没有一些共识性的分析工具,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讲本体问题,犯罪构成是干什么东西,不管我们能否认识这是个问题,实际上讲犯罪构成,你会潜意识的,下意识的把它看成某种具体的形态开始讨论,往往你并不讨论它是什么东西。你一定会下意识的把它当成什么东西,但是他事实上是什么东西呢?如果借助于我们中国刑法学这三十年讨论犯罪构成的话语,犯罪构成究竟是一个法律的规定,还是一种理论的形态,或者它是一种生活中的事实,一种现象,至少他可以有这么三种表述:他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就是法律本身,或者是一种理论形态,或者是生活事实。甚至你可以说是这几种的一种综合,中国学者做学问喜欢折中,一折中什么问题都解决啦。那么他究竟是一种什么形态,按照从苏联过来的通说,它是法律的规定,你看我们的教科书,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定义,都把他定义成法律规定,而且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大家注意这个话,已讲这个话,一定是把犯罪构成当作法律规定本身,不然的话,你怎么把它当作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呢。到今天为止,我们很多教科书还是这样表达的,所以我们还是把它看成是法律本身的,这是一种说法,但是我们来分析犯罪构成是不是一种法律规定呢,要说起来非常简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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