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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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first-aid station) (征求意见稿2005-6-25) 2005—××—××发布 20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急救中心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为急救中心的建设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617;传电子邮件:dxy6080@, dxy6080@),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电话:021传真021电子邮件:zhangxj@, baozh@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张行健、万培浩、钱克文、邓 清、沈家水、牛维乐、包子翰。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拼音): 丁颖铭、郭永玖、李大川、李国庆、李金年、李远建、刘魁、刘新民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总则 选址与总平面 选址 总平面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指挥调度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培训用房 车库 后勤辅助用房 隔离用房 急救中心分站 防火与疏散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电气 通风空调 第六章 施工验收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设于综合医院内的急救中心可参照执行。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在日常急救服务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快速应变,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的能力,满足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应设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 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便于发挥急救作用; 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人车,物品等各种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混杂;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三、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 四、可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若建地下停车库,必须充分考虑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及火灾时,车辆快速疏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同时,考虑一定数量的地面停车。 第2.2.2条 急救中心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应设有双环通道,且彼此独立成环。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调度大厅、多功能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配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 : 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观摩台、资料室。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设备科、基建科、人事保卫科、科研用房、电脑室、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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