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方博弈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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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方博弈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方博弈研究-基于会计准则监管的案例分析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5 ?   作者简介:张鸣(1958~),男,上海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上市公司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却成功避免暂停上市的事件进行研究,揭示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间的动态博弈过程。特别通过对同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管部门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之间特殊的博弈与协调分析,研究该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有待改善的制度安排和监管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缩短博弈过程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市场监管;博弈;案例分析   一、问题提出   在市场管制研究文献中,通常把市场参与者划分为市场管理者、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博弈模型和基本理论框架,从而分析和解释管制标准的确立过程和市场发展轨迹。然而在我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下,按照独立主体的判断标准——利益独立和市场影响力,我们发现资本市场投资者主体弱化甚至缺失。市场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市场监管者和会计准则制定者。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建立在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上市公司间三方博弈的基础上,这在根本上改变和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博弈过程和协调发展路径。   纵观中国资本市场1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的博弈与协调是市场渐进发展和监管不断完善的重要轨迹。会计准则制定和资本市场监管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与手段。但与此同时,面对新兴资本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准则制定和市场监管者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然而,制定权与监管权的分离使得不同市场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和理念协调的问题。另外,准则制定机构与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理念的统一程度、准则制定的成熟程度和监管手段的完善程度等,又进一步影响了市场博弈与协调的程度和具体过程。   在我国以往同类研究中,研究者们大都以西方研究成果为鉴,关注上市公司、投资者与准则制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却忽视了由政府主导型市场发展模式和独特管理机构设置方式所形成的更具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间的博弈和协调过程。   本文拟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揭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会计准则制定和上市公司行为的动态博弈和协调过程,特别针对同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机构的准则制定方和市场监管方之间特殊的博弈与协调关系,研究在此过程中暴露出有待改善的制度安排和监管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缩短博弈过程的政策建议。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判断某些市场参与者是否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利益独立性和市场影响力,以及是否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同时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又有能力对市场的游戏规则产生影响,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首先,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投资者博弈主体弱化甚至缺失现象。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对国有股权流动性的限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重合和角色重叠的问题,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如宋衍蘅(2003)统计发现,我国目前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而且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的差异都在35%以上,这表明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优势,具有直接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能力。对于中小投资者,陈信元、陈冬华和时旭(2003)的研究发现,由于缺乏契约传统和法律保障,中小投资者很难联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激励,对市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我国资本市场高市盈率和高换手率的特征说明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股票的超额收益来获利,而并不怎么在乎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投资者或者以被管理者的主体形态参与博弈,或者只是其他市场主体博弈结果的接受方,并未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   其次,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准则制定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在我国,准则制定权和市场监管权分属于国务院直属的两个正部级单位,即财政部和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生产,进行会计监管。证监会则主要通过制定监管政策和发布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进行直接监管,但不具有会计监督权。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就需要监管。那么,由两个机构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对不同的细分市场监管进行分工合作未必是件坏事。但是,如果一个市场的监管依据建立在另一市场的监管结果基础上,即两个市场的监管具有很高的依存度,则监管的分工就可能放大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上的分歧,并引发公开的市场博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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