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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对策思考.
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对策思考
摘要:明确碳金融的定义,阐述为什么碳金融如此受欢迎,目前国外碳金融的发展状况,联系中国国情说明中国发展碳金融存在巨大商机,应该好好抓住机会。然而中国发展碳金融也是存在很多障碍的,急需解决,最后重点提出几点解决方法。
关键字:CDM项目 碳金融 碳交易 定价权 金融创新
正文:
碳金融的定义
尽管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碳金融”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然而这并不妨碍它已经悄悄地来到我们身边。
“碳金融” 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做“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也可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碳金融为什么这么受欢迎
碳排放权受到追崇的原因是环境稀缺资源的物权可以相互转让。事实上,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在自己国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非常困难,以日本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4亿吨,按《京都议定书》规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应减为11.6亿吨,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达13.3亿吨,不仅没有减少,与基准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碳交易机制设计的基本初衷是具有主动权的发达国家希望可以通过实施减排指标的国际合作机制将自己的排放“合法化”。
发展低碳经济是未来全球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我们的测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500亿欧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400亿欧元(约合19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特别是随着此次G8会议上,发达国家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承诺的兑现,预计未来5年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
中国发展碳金融的前景和障碍
而对于中国而言,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而中国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已达到全球的70%。特别是CDM(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潜力巨大。中国的CDM潜力占到世界总量的48%。国际能源署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就曾指出,中国占到2010年世界总CDM潜力的35%~45%,相当于拉美、非洲和中东的潜力总和。
哥本哈根会议后, 我国作为减排大国面临的挑战可能远大于机遇。我国碳金融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一是不少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二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我国最早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和武汉、杭州、昆明等交88易所相继成立,我国碳交易体系雏型初现。但目前国内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出现,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三是目前我国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 目前我国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四是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商业银行只有极少数几家。
我国作为CDM项目的主要供应方,在碳交易过程中,与买方之间存在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国内碳排放权卖方企业在定价权上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国内企业只能以略微盈利或保本价格甚至略亏的价格出售碳排放权指标。
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附件Ⅱ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12年之前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在2012年前只有发达国家承担相应的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交易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由于不能直接接触国际碳交易的最终买家,势必会对信息的沟通产生障碍。另一方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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