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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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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

讲 稿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各位在施工方面都是专家,我们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我从律师的角度,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谈一谈我的体会。 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有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签证、索赔、工程转包、分包、工期、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工程价款以及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处于主动地位,签订合同后,受制于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控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项重要课题。 我们接触的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2、不重视合同交底; 3、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与反索赔; 4、没有做到“文书化往来”或者法律文书不严谨,产生纠纷。 5、资料、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收集,处于被动。通常,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但很少制度化的“合同交底”。   1、交底的作用:   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   2、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 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及承包人书面承诺 材料定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顺序,是确定合同条款优先的依据,以排序靠前的合同规定为准。 可能对方违约的条款、默认条款要特别注意。看其他文件中,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中有没有特别规定,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履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 对方违约的条款要注意,这是我们在履行过程中的落脚点,是有利的工具。主要包括工期违约的规定、质量违约的规定。 第二、索赔与反索赔 建筑业竞争比较激烈,为了能够拿到工程,一般采用“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策略。如何应对承包方的签证和索赔,如何进行反索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成本的一大课题。下面谈谈我在这方面的感受。 (一)讲一个反索赔成功的案例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最后分别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最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 第三、竣工和结算 确定合同应当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应当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当竣工日期。 在实践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 建设工程的施工基本完成,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承包人因此发出验收通知,但发包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呢?《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发包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到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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