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协议(首次公开发行A股)-标准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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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协议(首次公开发行A股)-标准文本.

【 】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首次发行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 之 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了有关决议,批准甲方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 甲方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号文核准; 乙方为证监会确认具有A股股票发行主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组织承销团,余额包销上述甲方拟首次发行的A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A股发行承销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指【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甲方的董事会; “股份”:指甲方章程规定的股份; “A股”:指作为甲方股本的,每股面值1.00元以人民币认购境内上市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 “先决条件”:指第2.1款所列之先决条件; “剩余A股”:指截止T日后的第三天(T+3日,且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如有)实施后),本次A股发行的A股数量中未获认购的剩余A股; “本次A股发行”:指甲方通过A股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50,000万股A股的行为; A股发行方式:指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认股款总额”:发行价乘以本次A股发行的A股数量,亦称“承销金额”; “认股款净额”:认股款总额扣除第4条所述金额后的余额; “乙方”:指【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亦简称【 】证券; “承销商” :指为本次A股发行之目的由乙方组建的承销团成员,将负责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一家、或者多家、或者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包括乙方、副主承销商以及分销商; “承销团”:指乙方为本次A股发行根据本协议组织的、由乙方和其它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 :指由乙方与每一其它承销商成员签订的有关本次A股发行的各承销商之间若干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承销期”:指自公布日至划款日为止的期间(包括首尾两日); “招股书” :指甲方为本次A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意向书及/或招股说明书及/或招股说明书摘要(视情况而定); “公布日”:指公布招股书之日; “受补偿方” :指乙方、【 】集团的其它成员、乙方的关联方、前述各方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和代理人及前述各方和人士的承继人和受让方; “【 】集团” :指UBS AG及其子公司、分行和关联方;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知识产权” :指本协议第5.1款第18项所述的含义; “发行文件” :指在本次A股发行与A股在证交所上市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和其他资料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证交所” :指【 】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T日” :指本次A股发行的上网发行申请日; “定价日” :指T+1日或本协议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 “划款日” :指T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T+10) 或之前、或者 T日后的第十二个工作日(T+12) 或之前,视第3.5 条款下的情况而定, 最长不得超过自公布日起计算的第90日; “上市日” :指A股于证交所挂牌交易的第一个工作日; “关联方” :指就一方而言,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方,或受该方所控制,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为避免疑问, 就本协议而言, 乙方的关联方应包括【 】集团及其成员。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引用的条、款、项是本协议的条、款、项; 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引用的方便,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先决条件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承销义务,取决于乙方已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为使本次A股公开发行得以开始进行已遵守了一切应适用的法律,采取了一切必需的步骤和行动,签署、提交了一切需要的文件,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和同意(以下统称“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第(1)、(2)、(3)、(4)、(5)、(6)、(7)和 (8)项所述之批准和行动; 甲方聘请的律师已为本次A股发行出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证监会认可; 甲方聘请的会计师已为本次A股发行出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及行业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必要之财务报告,前述审计报告及其他必要之财务报告为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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