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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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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是指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依法改制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不仅需要符合现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一般规定,还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殊规定。本文结合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规定及若干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案例,简要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法规依据、基本流程、特别规定及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不仅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还需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发起人、注册资本、外国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设立方式及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1年11月5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02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2]17号,以下称“《特别规定》”),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除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5号)进行信息披露外,还需按照《特别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特殊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基本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同内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基本相同,一般包含如下阶段:
1、设立股份公司
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拟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阶段,原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成立股份公司筹委会或筹备小组,开展如下工作:
(1)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进场分别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2)各中介结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订改制重组方案,并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3)办理拟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4)确定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由发起人起草、签署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等文件;
(5)发起人根据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股款,并由验资机构对发起人缴纳股款进行验资;
(6)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办理股份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尽职调查与上市辅导
股份公司成立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进行尽职调查,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帮助股份公司完善其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明确股份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
股份公司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拟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出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拟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保荐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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