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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控制和管理。
3 引用标准
3.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3.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3.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
3.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α、β、γ射线的物质;
4.3射线装置:指医用和工业用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4.4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核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起的丢失放射性物质、人员受超剂量照射、放射污染等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生命健康,造成财产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
5 职责
5.1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
5.1.1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公司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法规教育;
5.1.2向省环保局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及其费用办理,协同人力资源部
办理放射作业人员的上岗许可证工作;
5.1.3负责放射源拆卸、报废等相关许可证的办理,对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以及参与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5.1.4建立公司放射源、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档案;
5.1.5负责监督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作业场所设立危险标志,督促信息电气部对放射作业场所进行射线防护的监测工作。
5.2信息电气部
5.2.1辐射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管理单位,负责放射源库的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和现场放射源的检测监督管理。对在工业计量、检测方面使用的放射源的购买、拆除(包括临时性拆除)、报废进行实用性和必要性的审查。负责对工业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检修、拆除、存放以及安全管理;
5.2.2放射源安装或拆除前,将实施方案、安全措施报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对因检修需要的放射源(包括临时拆除),负责存放管理。
5.2.3将放射源购买审批意见和产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送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
5.2.4制订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日常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及台帐;
5.5.5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安全管理,发现移位、损坏、泄漏、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单位报告;
5.5.6督促放射工作员工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有可能受较强外照射的人员须携带剂量检测仪或剂量报警仪。
5.3人力资源部
5.3.1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资格培训以及放射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定期安排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5.3.3对不宜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向其所在车间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建议。
5.4 供销部
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及相关仪器的购置。
5.5涉源车间
5.5.1定期对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防护日常教育;
5.5.2安全员、巡检人员定期对本车间放射源进行安全巡视,发现移位、损坏、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信息电气部和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单位报告。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放射源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报公司负责人,通报当地安全、环保部门;
6.2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与信息电气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源全部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档案内容有:
6.2.1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6.2.2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6.2.3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复);
6.2.4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6.2.5放射源准购批件;
6.2.6放射源(生产单位)说明书(密封源检验证书);
6.2.7放射源编码;
6.2.8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名单一览表(附录2);
6.2.9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
6.2.10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附录3);
6.2.11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行政管理单位出具);
6.2.12废放射源收贮表和入库证;
6.2.13废放射源生产厂家回收复函;
6.2.14放射源运输及转移记录;
6.2.15放射源使用情况一览表(见附4);
6.2.16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以每月或每季度装订成册,见附录5);
6.2.17放射源入库领取登记台帐(见附录6);
6.2.18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记录及报告;
6.2.19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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