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经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体检表分别按照本办法的附件二和附件三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三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三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其所在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航空空勤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过程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豁免水平氡照射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职业健康检查中应注意对肺癌的筛查,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可由所在用人单位安排健康疗养。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放射防护措施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培训、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制度落实情况;
(三)其他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或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或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培训或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四)拒绝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资料和健康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 放射工作用人单位或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职业接触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劳动者参加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安排哺乳期的劳动者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职业接触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工作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2025届高考语文复习:散文知识导图及教考衔接整理+课件.pptx VIP
- 部编版语文五年级上册听力练习(含听力原文和参考答案).pdf VIP
- 人流男方赔偿协议书.docx VIP
- 2017春人教版(新起点)英语六下Unit 3《Daily Life》(Lesson 1)教学课件.ppt VIP
- 2024年企业培训师职业技能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pdf VIP
- NB-SH-T6083-2023轻质和中间馏分油品中氯和硅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pdf
- 小学语文教师业考试试卷及答案.doc VIP
- 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年终总结.docx
- 2025届高考语文复习:概括内容要点,鉴赏散文形象+课件.pptx VIP
- 2025届高考专题复习:散文阅读策略++课件.ppt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