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策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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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策文件汇编.

目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6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10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15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3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28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49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54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8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66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7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74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7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83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8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9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三十一条。 建设部令 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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