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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工程变更与索赔中的几点实践与思考.
施工企业在工程变更与索赔中的几点实践与思考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如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新增(减)工程,以及地基变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其最终的工程成本几乎都不会是中标合同价款中的工程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最终合同金额增加,只有极个别的项目结算成本小于中标合同价,因此会导致工程成本相应地发生变化。针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施工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必要的书面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并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进行工程结算。这里,主要针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变更与索赔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述。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及内容
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
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全部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的改变,不论是形式的、质量的或是数量的变化,都称之为工程变更,除设计图纸变更外,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施工顺序与时间的变化也属于工程变更。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是设计变更与施工条件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当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量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一规定要求非常严格。
4.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施工条件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即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单价和施工时间的变更要求,或由此而引起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现场条件的变更大多是由于地质等自然条件复杂等引起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基础地质方面。当发包人对工程实行分标招标时,承包人之间的互相干扰与影响被认为是发包人的责任,也会被认为是施工条件变更。
控制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重点在于把握工程单价和施工工期的变化的合理性。施工合同对施工条件的变更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定义,承包人应充分做好现场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工作,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具科学性与说服力。
二、施工索赔的含义与分类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
(二)索赔主要按以下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可以分为:工程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三)施工索赔和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工程延误或向承包商延期支付合同价款以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按下列程序书面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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