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综合保障计划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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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综合保障计划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综合保障计划条款 (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旅游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4 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乘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旅程结束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止,保险期间最长为三十天。如果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详见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4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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