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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
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
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第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统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账和统计簿。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账。
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
第十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二、变更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作底图、蓝晒图、影像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
2.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
3.准备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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