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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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

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 任何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必须建立服务于自身的行政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而公务员制度则是其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公务员”一词,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或Civi1Serviee)一词,中文也有译作“文官”。它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1870年6月4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二号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和等级结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至此,英国用法令的形式确立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文官制度,宣告了西方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1885一1945年官僚型的文官制度。 这种官僚制度的形成,起始于1867年征夷大将军德川庆喜归还政权于明治天皇,此举造成明治维新的契机。正是明治维新的实行,使日本舍弃固步自封的封建制度,而加以吸收现代文明。文官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1887年公布《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 确立考试用人的原则之后。1893 年明治政府制定了《文官任用令》 和 《文官考试规则》,而确立了功绩主义原则。1899年明治政府进一步修改1893年的《文官任用令》,并制定新的《文官资格保障令》和《文官惩戒令》,此即所谓《文官三令》,标志着战前官僚制度的确立,这种体系一直沿袭到二战结束,并无重大变化。 (二)1945一1980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巩固时期。 1945年8月,日本在二战中失败,日本政府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废除天皇专权制,对旧官吏制度进行改革。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新宪法,建立议会和内阁,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日本政府对人事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47年10 月,日本政府参照美国的人事制度,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法》,开始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50年又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务员职阶制的法律》,同年12 月又制定了《地方公务员法》。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直实行至今,是二战以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规。1946 年11月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10月颁布的 《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日本官吏制度正式转变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从战前的“天皇的官吏”转变为“国民的公仆”。 (三)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时期 进入 80 年代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以往隐藏在台面下的公务员制度的负面影响、消极作用日显突出,其弊端不断受到社会的攻击。如,行政管理方式的陈旧落后,规制过度,“公务员下凡”(指从政府机关退休后在大企业再就业的现象),公务员道德伦理的腐败,年功序列和行政机关的低效运转等。很多专家认为,由于现行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无法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阻碍日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为此,1996年上台的桥本内阁提出要推动全面的行政改革,目的是削减臃肿、僵化的行政组织,建立精简、高效、透明的政府。 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特征) 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原则 作为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就是以“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取代了战前“为天皇效忠”的思想。《日本宪法》第15条规定:“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服务”;《国家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一切公务员必须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的利益而服务,并在执行任务时,应专心致志尽全力致力于工作”,这就以法确定了公务员必须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日本公务员,无论从事于任何工作,都必须以国民全体利益而奋斗。对此并作就职宣誓。 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原则 “政治中立的原则”是公务员在政治上应做到“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参加党派之争以及相关的政治活动。这是西方英国等国家对公务员所倡导的原则。它为国家政局的稳定,将会起到保证作用。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也贯彻实施了这一原则。《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对“政治行为的限制”,规定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保持中立。职员不得为政党或政治目的,以热河方式与募集捐款等活动,除选举外,都不得参与《人事院规则》(1949年)所规定的政治行为;职员不得成为以公开方式选举产生的公职候选人;亦不能成为政党与政党同样性质的政治团体负责人、政治顾问,以及其他具有同样作用的职员。对《人事院规则》第14条、第17条都进一步作了有关政治目的、政治行为定义的规定。 3、 公务员制度的民主性原则 保证公务员制度的民主性原则,即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均须按民主性的原则办事,做到“机会均等”。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一切职员的规定,都应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本人的考试,工作成绩以及能力的其他实证来进行”;为使考生都有均等的机会、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并作了对公务员录用必须公开通知、广泛报道,合格名单公开发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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