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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联合,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成立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深圳市
经营场所:深圳市 区 镇 街(路) 巷 号
第三章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深圳市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深圳市
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深圳市
第五章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 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比例:
合伙人 合伙类别 出资方式 数 额 出资比例
甲方:
乙方:
丙方:
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可自主选择)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一)利润分配:按合伙人投资金额比例计算分配;
(二)亏损分担:按合伙人投资金额比例计算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委托一名(或者 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发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本协议书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八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超越合伙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吸纳他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当同等的责任(可以协议另行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适用有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或者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适用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前一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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