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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梁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矛盾的多源头解决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矛盾的多源头解决机制
------以能动司法解决矛盾机制为视角
李梁*
一、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多源头解决矛盾机制的逻辑展开
(一)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辨析
能动,乃“自觉努力,积极活动”之意。能动性,指人的主观意识与活动对于客观一世界的反作用,与“受动性”相对。人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对于客观事物产生影响,以达到目标效果或实现某种目标,此即主观能动性产生的结果。以解决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但其核心内涵即:即服务大局,司法权更加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纠纷,维系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因而,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三大特征。
就概念而言,学理中的社会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如若抛开各执一词的争论,社会管理可概括为“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而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义,笔者倾向于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即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作为一项举措和政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意义在于,“实现从以政府为单一主体、以单位管理为主要载体、以行政办法为主要手段、以管控为主要目的的传统模式,向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社区管理与单位管理有机结合,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管理与服务融合,有序与活力统一的多元治理、共建共享的新模式转变,构建起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此由可见,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在于新的理念、知识与方法,其目标是建立多元治理、共享共建的新模式,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化解社会矛盾。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能动司法的解决矛盾机制逻辑展开
经由上述分析可知,社会有秩序、有活力、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也是能动司法的目标,而能动司法的实践恰恰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由此可以说,于人民法院而言,推行能动司法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有的职能定位,而能动司法的意义也得以彰显。在此意义上,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找到了切入点与终极归宿,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视域融合,二者的内在逻辑自洽得以证成。质言之,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目的高度一致,后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前提条件和途径,而前者则为后者众多手段、方式之一种,统摄于前者之下。
于此相对应的是,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高度的一致性决定了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唯一性,人民法院只能以坚持能动司法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譬如,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等,发挥司法调控功能,运用纠纷解决机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而能动司法惟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方能发挥人民法院的最大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能动司法的效用是有限度的,服务性司法解决的仅仅也只能是社会纠纷而不能包治百病。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不仅仅有能动司法,更有其他领域的创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讲,能动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和功能是需要明确的。
综上所述,通过对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概念的简单分析,发掘其概念背后的终极性目的与理念,从而完成二者的逻辑自洽性论证,这使得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理论上成为可能与必要,从而为实践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石。这项工作也是对现有实践——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化,使其由实践回归理论,在理论体系中找到应有的位置,实现其理论价值。换言之,实现了从问题到主义的飞跃。
二、社会矛盾产生的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业已三十载有余。经济发展的速度减缓,会使得原来经济高速发展盛况掩盖下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而且新时期新情况新问题还可能引发各种新的利益纠纷。其实,存在矛盾应该是社会的常态,矛盾并非与和谐社会水火不容。矛盾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优良的解决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是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改革引发的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产生多元化矛盾的社会基础。
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大变革,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配制度或利益格局,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国人的生活和理念。虽然,三十年的改革普遍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人们仍然很难接受改革中出现的收入差距的拉大。在利益格局调整中原有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在改革进程中为改革付出社会成本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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