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外民商裁判网》2013年3月27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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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外民商裁判网》2013年3月27日.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万华 贺小荣 李明 最高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分5个部分,共29条,主要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各个主体的责任承扭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解释。现就《解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 ? 为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侵权责任法》的可操作性,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第155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12月21日实施。《解释》分5个部分,共29条,主要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各个主体的责任承扭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解释。现就《解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 ?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问题 ? ?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 ? 多数观点认为,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归责原则为二元化体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该法2007年修订后,关于该条所确立的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存在着无过错责任说、10%的无过错责任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责任加10%的公平责任说、过错推定责任加10%的无过错责任说等几种观点。 ? ? 我们认为,在第76条的规定之下,采取何种理论路径,案件审理并不会产生实质不同。主要理由在于,首先,适用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任构成上,要求损害、机动车运行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认为该规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则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自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原告不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如果认为该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则过错不是责任成立的要件,原告自然也不承担该证明责任。其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这一规定的内容,既非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也非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证明责任上,既无需原告证明,也无需被告机动车一方证明。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这一表述,仅对赔偿范围有意义,对于责任的成立则无意义。复次,虽然采过错推定责任,在理论上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一方很难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无论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差别趋近于无。最后,无论是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都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具有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功能。这一点,《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26条都已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在无过错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要求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限于重大过失以上,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 一般过失即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基于机动车一方在无过错情形下仍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所蕴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基于第76条中“适当减轻”的表述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等因素,采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不同理论路径,对于案件审理的证明责任和实体结果也无大的影响。 ? ? 基于上述理由,《解释》并未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在判断机动车一方相应主体的责任时,《解释》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强调“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意在说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确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及责任范围之后,再根据各条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 ?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 ? ? 1.“有过错的一方”、“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认定 ? ?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民法理论对此问题的主要研究进路是,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首先确定谁是无过错责任的主体,谁是过错责任的主体。其次,基于无过错责任的正当化基础即危险开启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等理论,机动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后,在具体判断机动车保有人的标准上,应当依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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