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乡镇签定).
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乡镇签定)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十七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林地林木资源优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合法、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所管辖地区的林地经营权与乙方联合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联合经营林地的范围:
甲方同意将属于商品林区的林地、林木资源经营权与乙方进行联合经营。
二.经营期限(大写)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公益基金
乙方按采伐量每立方米交给甲方 元(农民自用量除外),作为林木发展公益基金,用于处理林业发展的公益事务。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时按政策规定执行。
四.服务约定
1.甲方按市、区、乡相关外来投资企业相关政策规定支持乙方按约定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乙方凭《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和《林权联合经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为依据,依法申请采伐、更新甲方所辖乡镇林地林木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2.甲方应把乙方经营需要且能修建便道的地方纳入村道修建规划。
3.乙方对联营林地进行出租、经营管护权转让、林地林木管理权委托、林下开发、更新树种、申请采伐、依法建立适当的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等经营需要的工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但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无须请示甲方,只在甲方备案。
4.乙方在得到政策许可、需要在甲方区域办理林木加工企业时甲方应予以支持和提供相关方便。
5.乙方有权独立聘用护林管理员,但在乙方需要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解决。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出入时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和《林权联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总表)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南川区人民政府、南川区林业局各存档备案一份。
七.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约定后可作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林木经营权出让的决议
一. 社别:乡(镇) 村 社
二.时间: 年 月 日
三.参加人数:应到: 人 ,实到: 人
三.记录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十七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林地林木资源优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过我社户长会议通过,我们同意就我社全部商品林区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交给 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经营。并全权委托社长 签定联营协议。到会人(户长)签字或盖章:
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林农、社签订)
甲方:林农户主(或林地所有权人)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或经营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十七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林地林木资源优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合法、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的林地经营权与乙方联合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联合经营林地的范围:
甲方自愿将位于 村 组(小地名 )属于商品林区的林地、林木资源(林权证号码 )与乙方进行联合经营。
二.经营期限(大写)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利益分配
1.关于对现有林木采伐的约定:对采伐时10公分以上的杂木类树种按材积每立方米付给原所有人 元、松树付给 元、本地杉树柏树付给 元;10公分以下的按材积不分树种,每立方米付给原林权所有人 元。
2.甲方可以在自己原有林地内依法采伐或者提留总蓄积量20%的木材作为自家使用,但须经乙方和所在村社标记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