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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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

2 术语 2.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 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 获得监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察院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工程师 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求和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 监理工程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0合同文件 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 2.0.11监理合同 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0.12工程计量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式与方法,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2.0.13支付 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0.14预付款 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和动员费用。 2.0.15中期支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2.0.16最终支付 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7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2.0.18分包 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师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0.19指定分包 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20工地会议 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初稿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0.21中间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2交工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3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工程保修期满,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终止承包人保修工作的证明文件。 3一般规定 3.0.1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纪要和经确认的其他文字记载。 3.0.2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3.0.3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规定。 3.0.3.1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0.3.2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3.0.3.3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4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 3.0.4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 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有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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