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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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205-1-2008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Safety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2008-12-02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要求,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 1.0.3水运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的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安全生产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通过人、机、环境的协调运作,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2.0.2安全管理 通过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计划、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0.3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并落实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制度。 2.0.4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2.0.6危险源辩识 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7五牌一图 五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 2.0.8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离相对基准面2m及其以上,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0.9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0.10沉箱近程浮运拖带 航程在30n mile以内且连续航行中无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2.0.11沉箱远程浮运拖带 航程超过30n mile或连续航行中需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3基本规定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1.2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等制度。 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2.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3作业班组和施工船舶,应配备兼职安全员。 3.3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3.1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3.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3.4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教育表的格式可参见附录A。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3.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3.4 危险源辩识 3.4.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价和分级。 3.4.2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分级,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3.5 施工许可 3.5.1 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3.6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3.6.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 3.6.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使用在下列项目: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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