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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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协议书

二胎协议书 二胎生育合同书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根据市镇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符合政策安排二胎生育的育龄妇夫,签订节育合同书。 一、 甲方:XXX计生协会 二、 乙方:(夫妻双方) 1、 乙方符合政策安排二胎生育提出申请的,需向甲方交纳5000元合同保证金。 2、 乙方在安排生育期间,必须按时参加镇计生办的查体,不得私自引流产和做胎儿性别鉴定。生育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做节育手术,户口报完后将退回保证金。 3、 乙方生育后如不按照计生办的规定要求做节育手术的,(不宜者须有市计生服务站的证明),保证金作废,并按照计生办的规定给予处罚,每逾期一天罚款200元。 4、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篇二:二胎全程优质服务管理协议书 二胎全程优质服务管理协议书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满足育龄群众生殖保健需要,保护孕产妇身体健康,有效治理二孩性别比偏高问题,降低出生缺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孕期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 2、乙方怀孕后,为其建立孕产期服务保健档案,并指派专门人员定期对乙方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前随访。 3、乙方分娩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应马上组织人员对乙方提供产后慰问和术后随访等优质服务。 4、及时向乙方兑现应享受的计生优惠政策。 5、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孕产妇家庭的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领取生育证后,应每季度到镇计生服务站接受检查,怀孕后,应主动配合甲方为其建立孕产期服务保健档案,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2、乙方怀孕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有医学需要的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3、因意外造成流产、引产的应在12小时内告知甲方,经甲方调查核实的,二孩生育证有效。乙方未及时告知,情况无法核实的,视为私自终止妊娠,取消二孩生育指标。 4、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手术(顺产的3个月内;剖腹产的6个月内)。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书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2、乙方在怀孕前不按规定时间到镇服务站接受检查的,每有一次,缴纳违约金50元。连续两次以上不接受检查的,收回《生育证》。 3、乙方私自终止妊娠的由甲方收回《生育证》,报经区人口计生局取消二孩生育指标。乙方因意外造成流产、引产未及时告知甲方,情况无法核实的,视为私自终止妊娠。 4、乙方办理生育证后外出的,应向甲方提供一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按季寄回查孕证明,在外地生育子女的,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附则 1、本协议书所称的乙方为甲方辖区内符合办理并持有再生育《生育服务证》的夫妇。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名: 夫妻姓名 年月 日 篇三:申请二胎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生育证》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2、需要原件及复印件的: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本(只复印索引列表和女方户口页)。 3、三口人户籍证明(超出有效期无效)。 4、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5、男女双方婚育状况证明(省内市外户籍的,由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省外户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 6、符合以下条款的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独生子女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的独生子女证明。 2、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式样) 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式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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