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药工业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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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药工业2012.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 2012年 第18号 2012-03-07实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制药工业(包括兽药)。   (三)鼓励制药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制药企业数量。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四)要防止化学原料药生产向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地区转移;鼓励制药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新(改、扩)建制药企业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确定适宜的厂址。   (五)限制大宗低附加值、难以完成污染治理目标的原料药生产项目,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扩张,提升原料药深加工水平,开发下游产品,延伸产品链,鼓励发展新型高端制剂产品。   (六)应对制药工业产生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残留药物活性成份、恶臭物质、挥发性有机物(VOC)、抗生素菌渣等污染物进行重点防治。   (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应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倡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八)制药企业应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二、清洁生产   (一)鼓励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   (二)鼓励在生产中减少含氮物质的使用。   (三)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四)鼓励采用酶法、新型结晶、生物转化等原料药生产新技术,鼓励构建新菌种或改造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等产品的生产菌种,提高产率。   (五)生产过程中应密闭式操作,采用密闭设备、密闭原料输送管道;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无组织排放。   (六)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应选用密闭、高效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溶剂回收率。   (七)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采用膜分离或多效蒸发等技术回收生产中使用的铵盐等盐类物质,减少废水中的氨氮及硫酸盐等盐类物质。   (八)提高制水设备排水、循环水排水、蒸汽凝水、洗瓶水的回收利用率。   三、水污染防治   (一)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企业向工业园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应进行处理,并按法律规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水污染物应在车间处理达标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   (四)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可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常规预处理,难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强化预处理。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先经“厌氧生化”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再进行“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或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进行“厌氧(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   (六)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七)含氨氮高的废水宜物化预处理,回收氨氮后再进行生物脱氮。   (八)接触病毒、活性细菌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艺废水应灭菌、灭活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采用“二级生化-消毒”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九)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处理,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低浓度有机废水,宜采用“好氧生化”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工艺进行处理。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粉碎、筛分、总混、过滤、干燥、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药尘废气,应安装袋式、湿式等高效除尘器捕集。   (二)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等进行处理。   (三)发酵尾气宜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四)含氯化氢等酸性废气应采用水或碱液吸收处理,含氨等碱性废气应采用水或酸吸收处理。   (五)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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