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费.doc

  1. 1、本文档共4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费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费 劳务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43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赵×,男。 被告李×,男。 委托代理人?粒小?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赵×诉称,其经工友介绍于2011年3月1号始在被告所在的西安市×工地上班干活,直到2012年1月12日止。上班期间主要是从事修补、打磨、打錾和打杂等工作。但被告并未清付原告劳务费,下欠原告工资共计34620元。无奈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催要未果,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身无分文回家过年,遭家人唾弃,现离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本兴向原告支付工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4620元,其中劳务费34620元,经济赔偿金1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询,被告李×对原告在西安市×工地上班干活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经支付原告劳务费10800元(其中李×支付300元、劳务发包方陈×支付5000元和5500元),此外陈×还支付原告5500元,均应从剩余劳务费中予以扣除;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经济赔偿金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原告认可被告及劳务承包方已经支付其10800元劳务费的事实,表示可从其起诉数额中扣除;同时,对陈×在2012年2月16日支付其5500元不予否认,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劳务费纠纷。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陕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提交李×于2012年元月书写的证明一份、中太建司×经理于2012 年元月10日出具的结算单一份(复印件),被告李×提交的2012年2月16日由原告赵×本人书写领条一份、2012年3月29日原告赵×书写收条一份,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原告赵×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于2012年4月27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劳务费人民币19000元整;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劳务费纠纷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96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8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茹 篇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771-1-1.html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

文档评论(0)

raojun001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