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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读在职研究生要扣年假
单位读在职研究生要扣年假
篇一:HR必懂的6个年休假问题
【HR必懂的6个年休假问题】
1)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的关系;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新进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规定的条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离职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5)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竞合时的处理;
职工依法享受的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折算方法。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
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篇二: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对于劳动者,除了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休息日,还包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可以享有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关于年休假,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本文将主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年休假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分析。
一、带薪年休假的适用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的,即可享受年休假。结合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给予的回函,对该规定作两点解释:(1)这里的工作满一年,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2)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而在实践操作中,常常遇到已经满足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新进用
人单位时的休假问题。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此类新进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即使职工满足上述条件,如果存在法定情形,也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这些法定情形主要有:(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带薪年休假的安排
首先在年休假的安排上,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法律不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安排时应当注意:(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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