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环保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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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环保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

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环保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 --------------------------------------------------------------------------------   【内容提要】针对勘探开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环保法律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油田企业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落实责任主体,细化防控措施,明晰防控流程,实现环保法律风险预警、部门防控职责和防控措施实施的规范化、程序化。   【关键词】油田勘探开发 环保法律风险 防控措施   一、 油田勘探开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环保法律问题   油田勘探开发建设对自然资源的高度依赖和高危险、高污染的特性,决定了油田企业必然要承担较多的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等法定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油田以往发生的环保纠纷案件分析,在油气生产作业的诸多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因建设单位未依法取权、行权、维权而引起的环保法律问题。   (一) 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应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所包含的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子项目,如果符合整体建设项目环评中的规模、产品、工艺要求的,在得到环评审批部门的同意后,其环评内容可以简化。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①   目前经有关环评审批部门同意,油田在东营区域的原油开采区块大多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进行了环评。其中的单井建设项目则采取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方式报批环评。如果具体负责的管理人员不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及有关重新报批的规定,就有可能出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申报后未取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即行施工,或是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环评文件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报批等问题。   (二) 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   “三同时”制度要求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从近年来油田发生的有关环保纠纷看,由于部分单位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把环保工作与生产建设同步运行,建设项目管理重审批、轻落实,缺乏有效监督,造成有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没有按照环评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施工;有的建设项目虽前期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了环评文件,但投产运行后没有按照要求申报试运行和建设项目竣工未经环保验收等问题发生。   (三) 非法排放污染物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有关环保法律规定,向环境排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向水体和大气排污,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收费、超标罚款制度。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地方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水体或大气排污,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在油田勘探开发建设中,因为业务人员缺乏环保法律意识,不知悉排污申报、变更规定或疏漏管理,未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或污染处理装置存在技术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发生未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或拒报、谎报登记事项;超标排污或未经许可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或者是未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等问题。具体到胜利油田的实际看,采油作业每天产生的外排污水约8万方。虽然经过处理,这些外排污水的水质达到了国家污水排放的二级标准,但依照《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COD含量超标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个别采油厂被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另外油泥砂的环境污染问题,仍是当前影响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的一大难题。虽然自2003年以来,油田先后投入上亿元对油泥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但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油泥砂治理方面的“历史欠账”问题。而且,油田勘探开发每年还要产生大量油泥砂,需数千万的治理费用,如果处置达不到要求就会被征收高额排污费。2007年现河、东辛等四家采油厂就因历史遗留的油泥砂处置不达标,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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