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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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的目录信息 目录 简介 一 两种道德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 互惠与义务的道德 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 奖赏与惩罚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 造法失败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 合法性与经济计算 法律的一般性 颁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 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 科学的概念 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 事实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 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 合法性与司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 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 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 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 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 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 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 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 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 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 附录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索引 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及法律的概念及本质等问题,是美国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全书共分五部分,1、两种道德;2、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3、法律的概念;4、法律的实体目标;5、对批评者的回应。 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无法回避的,耶林曾将其称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他们之间曾先后有过三次直接的交锋,[1]并且也相继吸引了众多论者的积极参与,这次论战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2]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为论证其基本立场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富勒引入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区分,并借助这一区分提出了另外一组相对应的观念,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是指为传统的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如公平、正义等。而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提出正是富勒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的超越性发展。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仅仅是恶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主要的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一种义务的道德。因为,“断言立法者有道德义务使其所立之法清楚和可被理解是容易的。但是,这仍然至多只是一种倡议,除非我们准备好了确定为履行他的职责他必须达到的清晰程度之界线。”[3]至此,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完全实现只是一种理想的完美境界而已,我们只能期望在人们朝向法律这一目的性事业的不断努力中逐渐达致那一极至境地。由此,为更好地理解富勒关于法律的内在与外在道德的区分,以及这一区分在自然法学说发展中的意义等,本文将围绕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思想展开讨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提出、其思想内涵及方法等;第二部分在哈特-富勒论战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意义;结语部分以自然法传统为参照,明确富勒在此一脉络上所做出的知识增量,进一步开放问题并做出可能的理论质疑。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即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性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法律的概念、秩序观的问题。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基本理论建构 富勒开篇就指出谈论两种道德及其区分的缘由,即主要是为了纠正在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讨论中对道德本身的忽视。道德通常被当作自明之物而未被给予必要的关注,在这种意义上,富勒的讨论意在纠偏。他借用了伦理学中对道德的两种区分,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间的区分,对这两种道德之间区分的认同和认识也是全书所设定的基本前提。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美德及人的能力的充分实现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规定了有序社会得以可能的基本规则。但是他对这两种道德的讨论又不是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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