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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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 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西北政法大学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律史除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律属于人文学科(英文为“liberal arts”)的范畴,具有艺术属性。法律,尤其是法理学,与哲学、美学类似,不可能象数学那样精确地进行研究。法律工作者决不是“输入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意见”的“三段论”机器。他们的工作必须强调时效性、可操作性,这与传统观念差别很大。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坚持机械的“可知论”: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等等。这些话语反映了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和强烈的爱憎情感,而从现实的角度上看,上述说法都是理想化的祈求,不可能完全达到。再如人们常常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分成两句话来理解,实际上这里的“事实”应为有证据充分支持的“法律事实”,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是根本无法分开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清楚,法律并不象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明确和稳定”。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把法规编成对数表,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一个着名的说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把两个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可实际上这却是极大的误解。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认为法律是确定的、静止的,判决完全可以预测,这种看法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和儿童“恋父情结”(father complex)的残余。 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种精确的形式化的科学流程,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即使在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和推理原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在这里没有“非此即彼”思维方法的用武之地,法律推理通常不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结论。   2、 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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