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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码符号标注位置刍议.

注码符号标注位置刍议 文/蔡晓宇 摘要:针对文章中注码符号标注位置的问题,本文紧扣注释的基本概念,以“注释对象”为关键,分为引文注释和非引文注释两大类,较为详细的探讨了经常出现的若干种注码符号标注位置的情况,并建设性的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 关键词:注释;注码符号;标注位置 在书刊——尤其是学术书刊的编辑工作中,注码符号标注位置的问题一向颇为重要却又众说纷纭。目前,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与标点符号用法有关的法规条文,还是行业内部的相关规定,因这一问题的琐碎复杂和较大的自由度,均无具体详细的使用标准。诸多编辑工作手册中虽有所涉及,但限于篇幅和其他原因,一般也未尽细说。而各个出版社内部则往往有自己的内部规定,但具体而微的问题,则仍由编辑个人掌握。 应该说,对于一般读者的一般性浏览来说,由于注码符号标注位置而引致的阅读障碍或误读,较少出现。但在研究性阅读过程中,若注码符号标注失当,不规范,缺少严谨性,则会给读者带来许多麻烦。 笔者曾作为编辑出版专业的研究生在出版社内实习了近半年,其间多次遇到处理注码符号位置的情况,常颇费思量,甚感棘手。求教诸位有多年编辑经验的老师,他们虽不时有醍醐灌顶之言,但对此问题的系统的处理方法,似乎尚付阙如。因此,结合自己的编校实践,查阅相关资料,笔者斗胆提出对注码符号标注位置的愚见,以求教方家,交流互进。 首先我把关于注码符号的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非引文注释有关的,一类是与引文注释有关的。之所以如此,因为据我的观察,此类问题最棘手的是引文注释的注码符号,而有关文章关注的多在此方面。但是依我的思路,复杂的问题多由相关的简单的问题而来,弄清了解决简单问题的关键或原则,那么对于相对复杂的问题,就会容易许多。无疑,在注释的诸种类型中,由于引文注释牵涉的情况较多(如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全部引用、部分引用),且有引号、引号前后的点号等的“干扰”,故而处理起来更显复杂。但是,所谓“注释”,即“用文字来解释字句”(《现代汉语词典》),而其类型,则“有交代资料来源的、引文出处的,由解释名字术语和外文的,有补充正文内容和订正事实的,还有评论性和校勘性的”[1]等。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归根结底,注释与被注对象都是作为一个整体体现注与被注的关系。因此,不论是不是引文注释,其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所以,根据前面的思路,由简至繁,就先讨论非引文注释中注码符号标注位置的问题。 一、非引文注释注码符号位置标注的若干情况及处理原则 (一)对句中字、词或词组的注释 1. 通常这种情况是此类问题最简单的一种类型,争议也较少。其处理原则也较为一致,即“注码符号应放在被注释的字、词或词组的右上角”[2]。 例1: 1800年1月1日,罗伯特欧文担负了新拉纳克的管理工作。(《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10) 例1是一般情况下对句中某一个字、词或词组注释时注码符号标注位置的处理。(例子中的斜楷体文字为被注释内容;注码符号统一用;多数例子从出版物中引用,一部分为援引出版物中成例,根据说明需要,稍加修改;下同)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无论注释对象(字、词或词组)后有无标点符号,注码都要紧跟注释内容,而不能被其他符号隔开。有时候被注释的字、词或者词组可能恰好在一段话里做了一个句子,表达了完整的意思,如果注释的是这个具有完整意义的句子(比如补充说明等),则视为对句子的注释,而对注码符号的处理则依照对句子注释时的相关原则执行(详见下文);如果注释的是具体的有关字、词或词组的相关方面(比如发音、意义等),则视为对字、词或词组的注释。 2.另外这里也有相对复杂的情况,比如被注释的字、词或词组如果是某类文艺作品的名字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那么注码符号应置于何处?对此我们应该区分清楚我们的注释对象是什么。如果注释的是单个的字、词或者词组,则应将注码放在书名号内,紧跟被注释的对象(如例2对“髀”注释,解释其读音);如果注释的实际对象是该文艺作品——在形式上表现为对某一字、词的注释,那么则要将注码放在书名号外(如例3中注释《古代社会》这本书)。 例2: 据《日本国见在书目录》统计,介绍到日本的我国的科技著作约达3000卷,如《周髀》、《九章》等数学书。(《出版学概论》,袁亮主编,辽海出版社,1997版,P316) 例3:正如德国的职业经济学家多年来热心地抄袭《资本论》同时又顽强的抹煞它一样,英国“史前史”科学的代表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也用了同样的办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P260) 以此类推,无论被注释对象前有何种修饰符号,在标注注码的时候,我们的基本原则都是看注释对象究竟是什么——是加了修饰符号的内容,还是单独的字、词或者词组。 还需注意的是,有些被注释的字、词或词组加了引号,但并不是引文,而是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特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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