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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讯灾害应急预案.
洪汛灾害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
本专项预案编制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自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 10月 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 号,自2000年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6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负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自1991年 6月 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 年 7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6号发布施行,2005 年 7月 15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1 号,自 2005 年 7月 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 3月 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 号,自 1991年 3月 22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3年 1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 [2005]11 号,自 2005年 4月 17日起施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防汛抗灾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 [2004] 553号
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2005) 中国石化安 [2005] 651号
2 分级
2.1洪讯灾害事件
本专项预案的洪汛灾害事件系指江河湖海决堤、水库垮坝、山洪以及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灾害事件。
2.2 分级
2.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级(市)事件:
a) 洪水导致所属企业全线停产,人员伤亡严重 , 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b) 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直属企业 10 人以上死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区)级事件:
a) 洪水导致所属企业全线停产,人员伤亡严重,造成 10~29 人死亡,l000万 ~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b) 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直属企业 3~9 人死亡, l00万~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c) 直属企业经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确认为Ⅱ级事件。
2.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公司)级事件:
a) 洪水导致所属企业全线停产,造成 3~10人死亡,l00万 ~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b)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企业 1~3 人死亡,l0万~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c)企业经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确认为Ⅲ级事件。
3 预测与预警
针对可能发生的洪汛灾害事件,根据预测与预警,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报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洪汛灾害预报信息:
a)国家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b)企业获取并上报的地方政府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c)政府主管部门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告知的预报信息;
d)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件,经风险评估得出的事件发展趋势报告。
3.2 预测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洪汛灾害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以及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红、橙、黄、蓝),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对事件做出如下判断:
a)启动Ⅲ(公司级)级应急预案;
b)公司及车间采取防范措施。
3.3 预警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测结果,并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进行以下预警:
a)符合本专项预案启动条件时,应按照指令立即启动本专项预案;
b)通知各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3.4 预警解除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报告
4.1 报告程序
4.1.1发生本专项预案的Ⅲ级事件,在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同时,迅速按照齐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总体应急预案图00.5(应急报告程序框图)规定的程序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最多不超过30分钟。
4.1.2公司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2 报告内容
4.2.1发生I级、Ⅱ级、Ⅲ级洪汛灾害事件,应立即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b)人员伤亡情况;
c)事件简要情况;
d)已采取的措施;
4.2.2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尽快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并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人员疏散、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当前水位、警戒水位和洪汛情况;
c)设备、设施被破坏情况;
d)建(构)筑物被破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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