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doc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 石 思 税务Q0941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频繁使用地各贸易术语的首位。而采用FOB条款通常面临较大的风险。本文从保险、货代、船货衔接、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就FOB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以便于将出口方的交易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关键词:出口合同;FOB;风险;规避措施 一、 FOB术语简析 1.FOB 简介 FOB(Free On Board)指装运港船上交货,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便自由了,其责任划分以“船弦为界”。卖方负责备好货、装船、出口清关、凭单交货、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及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投保、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付款赎单接货、负责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及风险。 2.FOB条款下买卖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风险、费用:(1)按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出口地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官方批文,办理出口货物的一切海关手续。(4)向卖方提交商业发票或相应电子单证,提供证明卖方已经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 买方义务、风险、费用:(1)与船运公司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将船名,装货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如果需要,买方也可自行购买相关保险。(3)合同规定,提取货物,支付货款。(4)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5)负责目的地进口许可证或相关官方批文,并办理货物进口海关手续。 二、FOB条款下的风险分析 (一)无单放货以及联合欺诈风险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出现无单放货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又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2)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通过买方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寻找借口拒绝付款,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下场。 结合案例分析关于无单放货的问题 1999年1月5日,原告L公司与波兰公司签订了出口童鞋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电汇。3月5日,R公司传真原告,指定“ASTG的香港公司“的厦门代理与原告联系,并代理原告办理拉货、配载、报关等手续。3月16日。该票货物装上法国CMA公司经营的XINGAG轮,厦门外代代法国CMA公司签发了CMA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ASTG汉堡公司。货物发运后,益通公司经理黄某将一份抬头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的ASTG提单交给原告,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R公司的指示,装运港厦门,目的地港汉堡,提单签发处写有“‘ASTG’中国公司代表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的字样。3月17日,原告将一张盖章的空白的便笺传真给黄某,黄某遂原告的名义写了一份要求法国CMA公司将该批货物电放给ASTG汉堡公司,后果由电放保函的原告负责,传真给法国CMA公司厦门办事处。货物运抵汉堡后,法国CMA公司凭该电放保函将货物放给ASTG汉堡公司,ASTG汉堡公司在未收回ASTG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给R公司,R公司提取货物后,未向原告付款。钱货两空的与原告L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对被告“ASTG”中国公司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FOB条件下买方欺诈“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双重无单放货”案,实际承运人法国CMA公司凭电放保函将货物放给无船承运人的目的港代理ASTG汉堡公司,而该公司又无单放货给收货人R公司。 (二)船货衔接不到位结合案例分析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 某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于巴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中订明:FOB(厦门)xx元人民币/千克,支付方式:合同还规定:“买方需于翌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国外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翌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决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决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确认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

文档评论(0)

s4c2bg5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